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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清算--浅议建设工程中劳务合同纠纷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之管辖问题
时间:2024-10-28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摘
要
: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形式上较为相近,其实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尤其在发生合同纠纷后,如何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两者有着截然不同,建设施工合同适用于专属管辖,而劳务合同则要依照合同约定,如果没在约定则要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此,劳务施工合同中的当事人如何更好维权,有无好的途径避免管辖权异议纠纷,以最优的诉讼成本维护好自身权益。
关键
词
:劳务合同纠纷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专属地管辖 仲裁协议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形式上较为相似,在建设工程中劳务输出与建设施工往往交织混同在一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两者有时也难于区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于专属管辖(即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即使合同上约定管辖法院,实际中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劳务合同不同于施工合同,它不适用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弄清两者的定义与区别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下面我们从案例入手,探讨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案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39号。原告乌鲁木齐兴元安康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元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2017年7月25日兴元公司与第五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兴元公司施工完成后,第五工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故兴元公司起诉至新疆的吉木萨尔法院。而第五工程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双方签订是劳务合同,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在被告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吉木萨尔法院一审作出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至高院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两省高院协商未果,后将此案报送最高院。
最高院认为:此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30号,原告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达芙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2013年7月30日,美达芙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公司签订《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美达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但被告未支付工程款,后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根据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由施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审审理认为此案案由应确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审裁定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处理,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院认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此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两个案例从形式上看都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但最高院却对此作出不同判决,从案例中可以看到这类案子的争议焦点在于:建设施工中的劳务合同是否属于建设施工合同,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哪里?合同签订之时,当事人应如何选择管辖权才能有效维护自己权益?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中劳务合同的定义与区
别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定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经过招投标确定的建设施工工程,其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当事人主体一般为法人,且承包方必须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七百九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二)建设工程中劳务合同定义
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发包人的民事合同,当事人主体可以为法人也可是自然人,是建设施工当事人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一般是提供劳务服务,合同标的就是劳务输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三)劳务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两者之间的区别
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与施工合同从形式上可以统一于建设工程施工中,可以将劳务合同理解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部分,劳务合同存在是依赖于建设工程施工而存在产生,但两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
1.合同形式标的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它应经过立项、招投标等相关程序,其目的是完成整体或部分建设工程项目,重点在于参与工程项目的实施和完成。而建设工程中劳务合同标的仅指工程中的劳务成果,其可以不用进行招投标而签订合同,只要用工单位能合法提供劳动力,能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双方就可签订劳务合同,其重点在于劳务人员的劳动力提供及完成某项工作任务。
2.合同主体内容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通常包括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等会提出明确要求,而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建筑资质,如果工程需要分包,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而劳务合同的主体仅指劳务人员和用工单位,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劳务人员提供劳动力的方式、时间、报酬等,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标准与施工合同有着明显差别,而且劳务合同承包人一般不需要建筑资质,劳务分包一般也不需要工程发包方同意,其他分包方、转包方也可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3.合同履行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必须以自己的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管理等独立完成工程,其履行方式通常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施工及付款,对于工程质量还有保证期要求。而劳务合同承包人中仅提供劳务即劳动力,劳务合同的履行方式通常以工作时间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劳务人员提供劳动力的方式进行工作,其完成工作任务即可获得劳务报酬,对于工程质量一般没有保证期要求,也不会扣押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有关管辖权的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通常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另一类是除此之处,其他合同纠纷适用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规定。
【1】
(一)法律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施工合同纠纷中管辖权的矛盾冲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赋予的法律拘束力。在《布莱克法律词典》里将专属管辖界限定义为:“某地方法院所拥有对某一或某类权力诉讼的职权,排除其他地方法院所管辖的专属管辖权”。
【2】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强制性,其要排除其他管辖制度的影响,唯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可以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判决。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提起诉讼,双方就不会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但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在被告(或原告)住所地提起诉讼,那么会因其违反专属地管辖规定而导致该条款无效。前述两个案例就是因为法院对合同属于哪种性质合同发生争议,从而引发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上诉到最高院,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也浪费当事人的时间与精力。
因此在实践中,当事人、律师、法官都应对合同性质有着清晰的认识判断,判明此合同属于施工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当合同属于施工合同就看双方约定条款对诉讼管辖约定是否违反专属地原则,如果该条款违反专属地管辖,那么此条款就无效。
(三)劳务合同纠纷中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劳务合同纠纷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劳务合同中如果有协议约定管辖的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合同纠纷的一般性规定来处理。但如果双方劳务合同中没有约定管辖权问题,那么发生劳务合同纠纷到底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还是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笔者认为应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较为公正合理,这是因为:劳务输出地与劳务成果所在地就是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且劳务人员都集中于此,便于开展诉讼。因劳务合同引发纠纷,有利于人民法院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方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尤其涉及到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时,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能更好执行工资拖欠款,有效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三、双方当事人如果合同中约定仲裁的协议条款,那么即使双方签订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应按仲裁协议条款进行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里的仲裁协议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自愿将可仲裁事项提交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或协议条款)。仲裁协议包括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用其他书面方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的争议纠纷提交仲裁解决,这是申请仲裁的必备基础条件。
专属管辖是法院审判独有的管辖制度,具有强制性、排他性,但其适用的前提是争议纠纷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非通过仲裁解决。因此,专属管辖无法排除仲裁管辖,除非仲裁协议具有不成立、无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等情形。专属管辖制度不得对抗当事人自愿协商订立的仲裁条款或协议,只要仲裁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机构具体明确,仲裁内容符合仲裁要求,那么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相较于诉讼而言,仲裁具有高效、保密、专业性、经济性等优点,但仲裁作为民间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其缺乏国家公权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仲裁员在行使仲裁权时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仲裁不公开也缺乏监督,这也是仲裁制度的缺陷所在,当事人在发生争议时选择诉讼还是仲裁都需进行权衡。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日趋增多与复杂,当事人为了维护好自身的权利,在选择解决争议纠纷时,一定要慎重选择管辖地或解决方式,以较小的维权成本,高效的诉效时效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张广兄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实务与案例精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
【2】王次宝,我国民事专属管辖制度之反思与重构——以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一般规定为参照[J].现代法学,2011,33(5):16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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