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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源清算--利益平衡视角下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权利冲突与规制路径研究

时间:2026-05-19 | 栏目:破产公开 | 点击:

常德鑫源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
破产清算的核心本质是在企业资不抵债、法人终止的特殊状态下,对各类主体合法权益进行公平、有序、高效的重置与分配。破产清算全过程贯穿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职工、债务人、投资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博弈,权利冲突是实务中最为普遍的核心难题。当前司法实践中,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清偿冲突、职工债权与金融债权顺位争议、税收债权与民事债权利益失衡、关联主体债权混同等问题频发,既影响破产清算程序推进效率,也制约破产制度公平价值的实现。本文以利益平衡理论为核心切入点,结合《企业破产法》及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等司法规则,系统梳理破产清算中的典型权利冲突类型、成因,剖析当前规制体系存在的短板,从制度完善、程序规范、司法适配三个维度提出针对性规制路径,为破产清算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开展提供理论支撑与参考依据。

关键词
破产清算;利益平衡;权利冲突;债权清偿;司法规制

一、引言
企业破产清算是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司法程序,其终极目标是公平清偿债权、高效处置资产、彻底终结市场主体资格。相较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破产清算具有概括执行、集体清偿、权利重置的特殊性,打破了单一债权优先执行的普通司法逻辑,构建了以顺位清偿、利益平衡为核心的特殊规则体系。
在破产清算实务中,绝对的权利优先模式已无法适配复杂的市场交易场景。金融机构抵押权的绝对优先、职工债权的法定优先、税收债权的公法属性、普通债权的平等受偿、出资人剩余权益的后置保护,各类权利的价值取向、法律依据、保护层级存在天然差异,必然引发利益冲突。近年来,随着房企、建工、中小制造企业破产案件激增,抵押物降价处置、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冲突、无财产可供分配结案、管理人报酬争议等新型权利冲突不断涌现,原有法律条文的原则性规定难以覆盖全部实务场景,导致同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清算流程拖沓、债权人矛盾激化等问题。
基于此,立足破产法公平与效率双重价值,以利益平衡为核心原则,厘清各类权利边界、化解实务权利冲突、完善规制体系,是破解当前破产清算工作痛点、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二、破产清算中典型权利冲突的实务类型
(一)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的利益冲突
担保债权作为别除权,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是破产清算中优先级最高的财产性债权,也是金融机构债权保护的核心依托。但实务中,过度倾斜保护担保债权,极易挤压普通债权人受偿空间,引发利益失衡。一方面,多数破产企业核心资产为抵押资产,资产处置价款全部或大部分用于清偿抵押债权,普通债权人受偿率极低甚至零受偿,极易引发普通债权人信访、异议、衍生诉讼,阻碍清算进程;另一方面,抵押物贬值、流拍降价处置、处置费用高昂等问题,导致抵押债权无法全额受偿,未受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进一步加剧普通债权清偿压力。同时,部分金融机构利用优势地位设置超额抵押、重复抵押,变相损害普通债权人合法权益,权利冲突矛盾尤为突出。
(二)法定优先债权之间的顺位冲突
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工程款优先权是破产清算中三类典型法定优先债权,三者与担保债权、普通债权的顺位争议,是实务高频疑难问题。一是工程款优先权与抵押权顺位冲突,建工企业破产案件中,2.3亿级大额工程款债权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中对工程款优先权起算时间、范围、主体认定标准不一,极易引发抵押权人与施工企业的争议;二是职工债权与金融劣后债权冲突,部分金融违约金、罚息、复利不属于优先清偿范围,但实务中界定模糊,挤占职工债权清偿额度;三是税款债权与民事债权冲突,税收公法债权与普通民事债权的边界、滞纳金清偿顺位缺乏细化标准,各地处理尺度不统一。
(三)关联主体债权混同引发的利益冲突
民营企业破产普遍存在关联企业混同经营、股东无偿拆借、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问题,关联债权申报乱象频发。控股股东、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虚构债权、提前清偿、无偿占用资产等方式,恶意稀释外部债权人债权,导致真实债权人利益受损。实务中,关联债权真实性审查标准宽松、混同财产界定困难、恶意债权剔除程序繁琐,极易造成“内部人受益、外部债权人受损”的不公平局面,严重违背破产清算公平清偿原则。
(四)程序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冲突
破产清算程序追求高效终结破产程序,但各类主体的异议权、诉讼权、监督权行使,往往与程序效率形成冲突。债权人频繁对资产处置价格、管理人报酬、债权审核结果、分配方案提出异议、提起衍生诉讼,虽属于合法维权范畴,但部分恶意异议、重复诉讼严重拖延清算周期,增加清算成本,导致资产贬值、债权人损失扩大,形成权利保障与程序效率的双向矛盾。

三、破产清算权利冲突的成因剖析
(一)法律规则原则化,细化规范缺失
我国《企业破产法》仅对债权清偿顺位、别除权、优先债权作出原则性规定,针对新型疑难场景缺乏细化规则。对于抵押物降价处置规则、工程款优先权细化认定、关联债权否认标准、管理人报酬调整机制、无财产可供分配结案流程等实务问题,无统一立法规范,主要依赖司法解释、会议纪要及法官自由裁量,导致裁判尺度、清算操作标准不统一,是权利冲突频发的制度根源。
(二)利益主体诉求差异,价值取向多元
抵押权人侧重债权全额优先受偿、风险最小化;职工侧重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足额清偿;普通债权人侧重公平受偿;税务机关侧重税款足额收缴;出资人侧重剩余财产分配。各类主体诉求天然对立,缺乏利益共容机制,在企业资不抵债、财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权的前提下,利益冲突必然凸显。
(三)实务审查处置机制不完善
管理人作为清算核心主体,在债权审核、资产处置、关联交易核查、矛盾协调等工作中,缺乏标准化操作流程。部分管理人重程序、轻实质,对虚假债权、关联债权、超额抵押审查不严;资产处置中缺乏多方利益平衡思维,单纯追求处置效率,忽视债权人合理诉求;矛盾化解能力不足,未能提前预判、疏导权利争议,导致小问题演变为程序僵局。
(四)多元纠纷化解机制不健全
当前破产争议解决过度依赖诉讼途径,诉前调解、债权人协商、行业调解等多元化化解机制运用不足。对于抵押权人让利、债权打折清偿、资产降价处置等可协商解决的争议,缺乏规范化协商机制,导致大量简单争议进入衍生诉讼,加剧权利冲突、降低清算质效。

四、利益平衡视角下权利冲突的规制路径
(一)细化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清算裁判尺度
依托最高法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结合地方破产审判实践,细化各类债权认定与清偿规则。一是明确优先债权边界,严格区分工程款优先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的清偿范围,明确金融罚息、复利、违约金的劣后清偿规则;二是规范担保权行使规则,建立抵押物动态处置机制,明确资产降价处置的合理区间、公示流程,杜绝恶意低价处置,同时引导抵押权人合理让利,平衡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利益;三是完善关联债权否认规则,细化关联交易、虚构债权、恶意清偿的认定标准,明确管理人撤销权、否认权的行使流程,精准打击恶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构建多方利益协同平衡机制
确立“担保权益保障、职工权益优先、普通债权公平、公共利益兼顾”的多元平衡原则。在资产处置与分配方案设计中,摒弃单一权利优先思维,建立动态利益调整机制。针对大额抵押债权案件,通过协商谈判引导金融机构适度减免利息、罚息,为普通债权人留存合理受偿空间;针对房企、建工破产案件,优先保障工程款、职工工资等生存型、补偿型债权,兼顾金融债权安全性;针对无财产可供分配案件,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剩余利益。
(三)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强化实质审查能力
建立管理人标准化履职体系,破解实务操作乱象。一是强化债权实质审查,对大额债权、关联债权、金融债权逐笔核查交易流水、合同凭证,剔除虚假、恶意、超额债权;二是优化资产处置流程,采用公开拍卖、多方询价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处置底价,规范降价处置程序,全程公示接受债权人监督;三是健全矛盾预判机制,提前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主动对接债权人、法院,通过沟通协商化解潜在权利冲突,减少衍生诉讼。
(四)完善多元化纠纷化解与程序提速机制
 建立“诉前协商+行业调解+司法裁判”三级争议化解体系。对于债权顺位、资产处置、报酬争议等程序性、事实性争议,优先通过债权人会议协商、管理人调解化解;对于疑难复杂争议,依托法院破产专项调解机制快速处置。同时,区分合法维权与恶意拖延行为,对无正当理由的重复异议、虚假诉讼依法予以规制,兼顾权利保障与程序效率,实现破产清算程序高效、公正推进。

五、结语
破产清算的本质是利益平衡的艺术,权利冲突是破产清算工作的常态问题,而非例外问题。各类主体的权利博弈背后,是破产法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的深度平衡。在破产审判常态化、法治化的背景下,破解清算权利冲突,不能单一依赖法律硬性规制,更需立足实务痛点,通过细化规则标准、完善平衡机制、规范履职行为、优化纠纷化解路径,实现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职工、国家税收等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平衡。唯有如此,才能切实提升破产清算工作质效,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秩序,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优化资源配置、化解市场风险、净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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