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频道导航
协会章程
协会机构
协会党建
专项资金管理
资料下载
协会动态
行业新闻
时事新闻
法律法规
管理人制度
案例公开
理论研讨
司法委托
协会通知
资产处置公告
拍卖公告
会员风采
会员管理
管理人文苑
司法辅助机构
联系方式
协会地图
WAP网站
微信网站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破产公开
通知公告
会员之家
当前位置:
主页
>
破产公开
>
本佳清算--简易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
时间:2024-11-27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本佳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和经济价值。然而,由于小微企业通常资源有限、融资困难,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更容易因资金或经营问题而陷入困境。简易重整程序为这些有再生价值但陷入困境的小微企业提供了重生的机会,有助于它们克服挑战,继续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因此,为小微企业制定一套更为适合的重整程序是极具必要性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计划安排, 修订企业破产法已被列入立法工作计划预备审议项目,并组织有关方面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从审判组织、重整期限、债务人管理、债权人机构等方面,设计一套简便易行的重整操作程序,以加大对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挽救力度。
关于小微企业重整的审判组织,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采用合议庭审理以确保公平,另一种则认为应采用独任制以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未规定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目前,我国多数省份已实施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允许独任审理。《民事诉讼法》第40条允许基层法院对基本事实清楚的案件独任审理,但中级法院的简易案件审理方式未明确。破产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管辖区别在于企业登记机关级别。然而,注册资本超过100万元的公司或由省属单位设立的公司可在市局登记,这些小微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可能向中级法院申请。中级法院对小微企业破产案件独任审理,能减轻当事人负担,提高司法效率。要求中级法院对所有破产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与独任审理的宗旨和法院现实困难不符。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明确中级法院受理的简易重整案件可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企业重整程序启动往往延迟,导致成功率低且过程艰难。因此,审理小微企业案件时,应迅速行动,简化程序,确保有足够时间完成重整。复杂的程序会错失救助的最佳时机,不利于企业恢复。时间是拯救企业的关键,早清偿有助于保护债权人,而资产价值的保护也至关重要。建议缩短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现行模式对于简单案件来说过长。小微企业资源有限,普通重整期限会加剧经营困难。国际经验显示,提高程序效率能提升成功率,如美国规定90天内提交计划草案,日本最长5个月。我国法院破产简易程序平均90天结案,建议对简易重整案件缩短提交期限。
优先适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决定了其再生挽救主要依靠债务人自身,因为变更企业控制权可能会损害企业的运营基础。小微企业通常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依赖于出资人或企业主的个人技能和客户资源。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保持企业价值和稳定经营。这种模式利用债务人对行业的熟悉度和专业经验,弥补管理人经验不足,调动管理层积极性,保障各方利益。出资人了解企业真实状况,有利于有效沟通。实践证明,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企业重整。一些国家为小微企业设立了灵活的财务困境解决机制,如自愿管理制度和预重整制度。法院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管理人监督并协助,确保了公司稳定运营和核心资产保留,为盈利恢复打下基础。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重整案件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快速重整。因此,建议修订企业破产法时,对于适用简易重整程序的小微企业,优先采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确保经营平稳过渡。
相关文章
09-29
东来清算--重整计划变更的司法实践与制度完善
09-29
东来清算--破产抵销权的行使——兼论制度价值与实务完善
09-29
东来清算--债权人保护的最后防线
06-05
公正清算--破产清算中的信访维稳之道
05-20
鑫源清算--破产债权审查中缔约过失责任之债法律问题研究
网站首页
协会机构
资料下载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