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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铭清算--跨境破产视野下破产管理人的协作机制与法律挑战
时间:2025-12-19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佳铭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一、引言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的经营活动突破国界限制,跨国投资、跨国贸易日益频繁,一旦企业陷入破产困境,往往涉及多个国家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财产,形成跨境破产案件。跨境破产案件的处理需要不同国家的法院、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密切协作,其中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具体执行者,其跨境协作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效果。然而,由于各国破产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司法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分歧等问题,给破产管理人的跨境协作带来诸多挑战。因此,研究跨境破产视野下破产管理人的协作机制与法律挑战,对完善我国跨境破产制度、提升国际司法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跨境破产中破产管理人协作的必要性
(一)实现债务人全球财产价值最大化
跨境破产案件中,债务人财产分布在多个国家,若各国破产程序各自为政,可能导致财产被重复查封、低价处置,损害债权人的整体利益。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协作可以实现全球财产的统一管理与处置,避免财产价值贬损,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二)保障跨境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跨境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分布在不同国家,若缺乏管理人之间的协作,各国债权人可能面临清偿比例不一致、受偿顺序不统一的问题。通过协作,管理人可以制定统一的债权审核标准与清偿计划,确保各国债权人公平受偿。
三、跨境破产中破产管理人协作面临的法律挑战
(一)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的冲突
不同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存在显著差异:一是破产程序启动标准不同,部分国家以“资不抵债”为标准,部分国家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标准;二是债务人财产范围界定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属地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属人主义”;三是债权人权利保护不同,部分国家赋予债权人较多的参与权,部分国家则强调法院的主导作用。法律制度的冲突导致管理人在跨境协作中缺乏统一的规则指引。
(二)国际司法协助机制不完善
跨境破产需要各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如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裁定、协助调查债务人财产、追回被转移的资产等。但目前,我国与部分国家尚未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司法协助的申请流程繁琐、周期长;同时,部分国家对外国破产裁定的承认与执行设置严格条件,导致管理人的跨境履职难以得到有效支持。
(三)跨境资产追回的障碍
债务人可能通过跨境转移资产、设立离岸公司等方式逃避债务,管理人在追回跨境资产时面临诸多困难:一是资产转移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同,部分国家对“恶意转移资产”的认定较为宽松;二是离岸金融中心的保密制度,使得管理人难以查询债务人的资产信息;三是资产追回的诉讼成本高、周期长,导致管理人望而却步。
(四)管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不同国家的破产管理人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难以及时共享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权申报情况、重整计划进展等信息;同时,语言障碍、文化差异等因素,也增加了信息交流的难度,影响协作效率。
四、结语
跨境破产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必然产物,破产管理人的跨境协作是解决跨境破产问题的核心环节。面对复杂的法律挑战与实务难题,需要从立法完善、司法协助、国际合作、资产处置等方面入手,构建系统化的协作机制,提升破产管理人的跨境履职能力。同时,需要加强国际间的法律交流与合作,推动形成统一的跨境破产规则,实现各国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平衡,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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