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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和通--浅析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
时间:2025-12-19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银和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程序中的撤销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防止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通过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以下从定义、目的、法律依据、行使限制、法律效果及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定义与起源
破产撤销权指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申请撤销以恢复债务人财产的权利。该制度源于罗马法“废罢之诉”,14世纪意大利确立不以债务人主观恶意为要件的制度框架,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对其进一步细化。
二、目的
恢复因破产企业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可能为自身利益减少财产或降低偿还能力,撤销权制度可打击逃债行为,增加可供分配财产,减少债权人损失。
三、法律依据
(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存在以下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如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无偿将设备、房产等转让给关联方,损害债权人利益,管理人可依《企业破产法》第31条申请撤销。
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在破产临界期内,债务人以远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使企业财产不当减少,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
3、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若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对未到期债务提前偿还,导致破产财产减少,该行为可被撤销。
4、对无担保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指为原本没有财产担保(即无担保或普通债权)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财产担保的行为。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偏袒个别债权人,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
5、放弃债权:债务人放弃对他人的债权,使企业可收回财产减少,管理人可申请撤销该放弃行为。
(二)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已出现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四、行使限制
1、时间限制: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一般是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或六个月内的特定行为可撤销,超过该期间的行为通常不能撤销。
2、善意取得限制:若第三人善意取得被转让的财产,且支付合理对价,管理人可能无法撤销该转让行为。
五、法律效果及意义
1、财产返还:被撤销行为取得的财产(如债权、实物)需返还至债务人财产,纳入破产分配。
2、连带责任: 参与不当行为的第三方(如恶意受让人)可能需承担返还或赔偿责任,但需根据具体证据认定。
3、核心价值:
①公平受偿:防止债务人通过偏颇行为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
②财产保全:恢复债务人财产至破产临界期前的状态,确保债权人平等分配。
破产撤销权是实现债权人公平清偿的核心工具,其适用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管理人需结合具体交易背景、证据链及法律条款,精准识别可撤销行为。未来,随着破产案件复杂化,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和标准可能进一步细化,以平衡债权人利益保护与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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