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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和通--破产管理人如何确定追缴股东出资数额
时间:2025-12-19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银和通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数额的确定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之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但实务中,追缴数额的具体确定方式存在不同做法,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综合判断。
一、确定追缴数额的基本原则
1. 加速到期原则
破产程序启动后,股东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立即加速到期,管理人可直接要求股东缴纳全部未实缴出资,不受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限制。
2. 全面追缴原则
追缴对象包括:
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已认缴但未实际缴纳的全部出资额。
②抽逃出资的股东:抽逃的出资本息。
二、追缴数额确定的三种实务模式
模式一:全额追缴模式(按全部认缴未缴出资额追缴)
。
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2905号案中明确:追缴金额不以公司对外债务金额为限,管理人以公司名义、为公司利益向未出资股东追缴全部认缴出资具有正当性。
特点:
①追缴数额 = 股东认缴出资总额 - 已实缴出资额;
②无论公司债务总额多少,均可要求股东缴纳全部未缴出资;
③追缴所得在清偿债务后,剩余部分作为公司财产向股东分配;
④优点: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符合公司资本充实原则。
模式二:限定追缴模式(以破产债权额为限)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部分地方高院和中级法院支持以实际债务需求为限确定追缴金额。
司法实践:多个案例显示法院支持管理人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酌定追缴金额:
①苏州某公司案(2019苏0585民初472号):两名股东各认缴3000万元,管理人仅要求各缴纳120万元。
②浙江某公司案(2024浙0122民初188号):股东未缴出资3000万元和2000万元,管理人诉请分别缴纳30万元和20万元获支持。
③奥某阑公司案(2023鄂08民终335号):管理人根据债权申报情况确定追缴部分出资获支持。
特点:
①追缴数额 ≈ 破产债权总额 + 破产费用 + 共益债务
②优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过度追缴"造成的执行困难。
③适用:股东未缴出资远超债务总额,或股东偿付能力有限。
模式三:选择性追缴模式
适用情形:当公司股东人数较多、未缴出资总额巨大时,管理人可采取:
①仅向有实际偿付能力的股东追缴。
②优先追缴未缴出资比例高、责任清晰的股东。
典型案例: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破产案中,管理人发现未缴出资远超债权总额,遂选择仅向有偿还能力的股东褚某某提起诉讼,最终以和解方式实现债权清偿。
三、确定追缴数额的考量因素
管理人在确定具体追缴数额时,应综合评估以下因素:
1、破产债权规模:已申报债权的总额及确认情况
2、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资产处置费用等。
3、股东偿付能力:股东资产状况、履行可能性。
4、诉讼成本效益:诉讼费、时间成本与预期回收金额的比率。
5、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抽逃出资等加重情节。
6、证据完整性:出资凭证、银行流水、财务账册等证据的充分。
四、追缴数额计算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核查股东出资情况
调取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审查股东出资凭证、银行流水;聘请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确认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二步:确定基准追缴额
基准追缴额 = Σ(各股东认缴出资额) - Σ(各股东已实缴出资额)
第三步:评估调整因素
若基准追缴额 ≤ 破产债权总额 → 按基准额追缴;若基准追缴额 > 破产债权总额 → 可酌情下调至"债权额+费用"范围;若存在抽逃出资 → 追加抽逃本息;若股东无偿付能力 → 考虑是否调整追缴对象或金额
第四步:制作追缴方案
编制《股东出资追缴方案》;列明追缴对象、追缴金额、法律依据;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报请法院备案
五、实务操作建议
1、多种追缴方式组合使用
①优先发送书面催告:固定证据、明确期限、启动加速到期程序
②申请支付令:对无异议的股东采取,成本低、效率高(武汉东西湖区法院已探索成功)
③诉讼追缴:对有异议或复杂的案件提起诉讼
2、 证据固定要点
①向股东发送《履行出资义务通知书》并保留送达凭证。
②通过债权人会议形成追缴决议
③对股东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取证
六
、风险提示
1、管理人履职风险: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缴的,债权人可申请更换管理人。
2、执行不能风险:判决后股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需提前评估执行可能性。
破产管理人确定追缴股东出资数额,原则上应追缴全部认缴未缴出资,但实务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与诉讼成本效益之间寻求平衡,采取全额、限定或选择性追缴模式。管理人应充分调查、科学评估、审慎决策,并注意留存履职证据,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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