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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雄清算--破产管理人在财产接管中的困难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5-02-07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竣雄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接管职责是管理人的首要职责,也是管理人依法、有序推进破产程序的必要基础。但在实践中,因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消极配合等因素,导致管理人在接管过程中困难重重,通常需要很长的周期才能完成甚至无法完成,期间管理人往往需要与债务人的负责人员反复沟通释明,有的案件中,即使人民法院参与也无法实现有效接管,严重地阻碍了破产程序的运行。
一、
财产接管中所面临的困难
1.
债务人拒不配合或者消极配合管理人工作
实务中,由于非债务人申请企业破产的案件将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尤为典型的是执转破程序。由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处于自身利益保护等因素从而导致在财产接管过程中,消极配合乃至拒不配合管理人交接财产,以各种理由拉长交接时间,致使交接工作进展迟缓,对于相关财产的具体情况不予告知或者告知管理人错误情况致使管理人无法找到相关财产,隐藏财务资料或文书不予交接等,使得管理人无法顺利完成接管。
2.
管理人的身份社会认知度不足
在办理“执转破”案件中,通常都会碰上“三无企业”或者“僵尸企业”。面对停业多年的企业,负责人员下落不明,有关材料和资产不受债务人控制,更有面对陌生主体要求接管企业时的不信任,甚至恶意阻碍接管以免管理人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抽逃出资等违法行为;由于长期脱离监管,可能占用大量土地、资金等资源却经常出现产权归属不清、管理混乱的问题,财产问题复杂,职工权益也难以保障,财产接管工作管理人根本无法进行。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在寻求相关物业安保人员或者周边企业工作人员的协助,对方很可能对于企业存续情况并不知情而不愿随意干涉,或即使对企业情况有所了解,由于对管理人的工作及身份不甚清楚、对破产程序缺乏认知,管理人沟通上也是困难重重。
二、
接管财产的执业风险
根据《企业破产法》25条规定,管理人首要工作即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同时在接管和调查财产过程中,还应当对相关财产进行追回。债务人财产接管及追回又是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的前提,而接管及追回的顺利与否直接决定了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管理人若未能及时交接或追回债务人财产将导致债务人财产流失,最终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企业破产法》130条规定,管理人未依法调查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属违反勤勉尽责义务,人民法院有权依法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
管理人的应对措施
1.
接管前做好全面的调查工作并制定接管方案
管理人在接受法院指定后,应主动联系债务人及可能掌握债务人财产资料的相关人员,向其说明接管工作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展示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决定书、公告等法律文书,增强债务人的法律意识和配合意愿,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接管方案,包括接管范围、时间、地点、对接人员等,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如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等),制定相应的接管措施和管理方案。
2.
完善管理人接管手续
在面对债务人企业“接管不能”时,管理人作为制定和实施具体接管方案的主体,接管流程的设计应更加精细化,着眼于如何充分利用现有信息,穷尽各种途径挖掘债务人相关责任人员的联系方式、债务人财产线索等。管理人应当在债务人经营或财物存放场所周边张贴告示(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公告)、做完现场清点工作完善接管清单后,确保交接人现场签字确认;对相关财产视情况张贴封条、对债务人工作人员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并说明管理人工作的合法性以便接管工作顺利进行。
3.
寻求法院、政府部门的协助
面对债务人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接管的问题,在管理人的告知、沟通、警告无效的情况下,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等方式,震慑债务人配合接管。对于债务人及相关工作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管理人可通过联系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的协助,或通过线索征集、悬赏等途径查询债务人财产和相关人员的信息或线索。
4.
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履职能力。
5.
增强社会认知度
通过媒体宣传、公开讲座等方式,普及企业破产程序和破产管理人的相关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的认识和支持度。
管理人在财产接管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但通过加强沟通与告知、制定详细接管方案、规范接管手续、寻求法院与政府协助、完善管理制度以及增强社会认知度等措施,可以有效应对这些困难,确保接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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