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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政清算--浅谈房地产破产案工程款债权的认定
时间:2025-02-11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市协政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肖智权
工程款优先权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一、主体方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建设工程的承包人,一般指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不包括总承包项下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但挂靠施工且能证明与业主有事实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可享有.
二、客体方面
承包人只能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及参与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对承包人的未付款。此外,按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如所有权不明、有争议的工程,以及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不适用该权利.
三、行使条件方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须合法有效.
2、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已催告且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3、建设工程已竣工或虽未竣工但质量合格.
四、受偿范围方面
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如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机械台班费、各种税费等,不包括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如逾期付款利息、停返工损失等.
五、行使期限方面
根据相关规定,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综上几点,管理人对某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的主体施工建设工程款债权、电梯工程款债权、绿化工程款债权进行了初步认定为工程款优先债权,并通过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经人民法院审查,考虑到大部分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占不认定为优先债权,人民法院要求该几笔工程款债权全部通过诉讼方式确认债权性质。
人民法院于2024年上半年相继进行了开庭审理,债权人(起诉方)主张其工程款应认定为工程款优先债权。管理人参加了庭审,并引用如下2条法律法规应诉答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7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涉及工程款债权的住宅小区早已交付使用,所有工程是小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该建设工程以及装饰装修工程不具备进行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无法优先受偿,因此管理人认为,不宜认定为工程款优先债权。最终结果以人民法院裁定的无异议债权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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