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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清算--对破产案件涉稳问题的思考
时间:2025-02-06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道明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市场趋势下降,以及疫情后经济环境的影响,房地产企业纷纷迎来了债务危机,房地产企业往往具有工程款债务负责、职工众多、资产体量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社会问题交错纵横等状况,企业破产清算牵涉的职工、购房消费者、集资人等群体矛盾和集体诉求较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概率很高,社会维稳压力较大。
同时,囿于社会大众对于破产案件认知的局限性,房地产企业债务问题的复杂隐秘性,管理人对债务人企业情况的摸查困难,债务企业所涉债务问题异议众多,导致部分破产涉众案件矛盾激化,信访情况频发,破产案件推进困难,严重制约了破产案件的进展以及债权人公平受偿程序。
在本人以管理人身份参与的几个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也遇到了上述群体维稳的问题,那如何处理和应对维稳问题是管理人履职的重要体现,也是破产案件工作推进的关键,管理人需要提高对维稳案件的认识,及时调整对待维稳问题的工作方式和策略,积极主动、联合处理维稳问题,才能有效化解案件维稳风险。
其中一个案件的债务人是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公司建设的商业和住宅类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上百户购房消费者尚未实际交房;甚至有上百户集资人“以房抵债”,因房产重复查封、抵押、抵债等问题抵债协议被撤销,债权人产生极大的不满。这些消费者和债权人限于对司法清算认知的局限性和误解,得知消息后产生恐慌情绪。购房者和债权人强烈要求立即交房和全额清偿债权,而且多次上访,对地方社会维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公司债权债务复杂,公司主要负责人员不配合,导致管理人对公司实际情况摸查困难,众多债权人对认定的债权反复提出异议,甚至有些债权人作出偏激行为,导致出现社稳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疑难涉稳问题,管理人积极采取了多项措施。首先,积极寻求人民法院的指导,召开会议和债权异议专项听证会,通过此会议,向与会各方宣传司法强制清算的法律规定和社会意义,并对相关主体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提出要求,对异议问题集中处理,听取多方意见,核实债权情况;其次,管理人对自身履职实效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并迅速转变工作策略。管理人对异议问题认真调查,调取相关证据和对相关人员了解情况,尽力还原事实真相,依法尽责审核认定债权。此外,考虑到政府社会维稳职能和压力,我们还通过配合搭建微信群工作平台,实时上传必要的案件进度并与政府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充分交换意见等措施,既打消了政府部门的维稳顾虑,也转变了其对我们履职工作的态度;最终,借助属地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社区的力量向购房消费者和债权人开展破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讲,耐心解答疑问,加强沟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社会大众对于司法清算程序和管理人履职的理解与认可,使得债务人后续的破产程序平稳有序快速推进。
从办理的几个涉稳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来看,多种破产案件均可能会遇到维稳问题,因房地产行业民间借贷集资涉及债权人群数量大,房地产企业出现维稳问题的可能性更高,甚至遇到的群体性维稳事件矛盾更加激化。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管理人在面对处理破产案件维稳时,我们除了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职外,也要有政治思维的敏锐性和丰富的处理社会问题的分析和协调能力,并能够根据不同问题或情况灵活运用策略和调整方法。关于对维稳问题的处理策略,总结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职
是基本
,兼顾各方利益
是目标
破产案件系属于司法审理案件的一种分类,管理人要依法按照破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履行职责。管理人只有确保案件依法合规、合法履职,才能为解决破产案件中的其他问题奠定基础。在面对群体性维稳事件时,管理人必须坚守法律红线,及时报告,做好预案,依法公平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这是破产法律规定的初衷。只有坚持守好法律这条底线,全面考虑对各方利益的影响,才能够在处理案件矛盾过程中最终获得各方的认可。
(二)
管理人
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
保证案件管理与审理协同性
在破产案件中,人民法院具有程序的主导性。管理人的履职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职权的延伸和部分权力的让渡。当发现破产案件存在群体性维稳风险时,管理人要第一时间报告人民法院,做好案件审理和破产管理的有效衔接,并及时接受指导和共同做好预案协同处理。这样可以防止因团队能力不足或重视不够等因素而引起不良影响。而且由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共同出面处理群体性案件和事件也更具有经验性和处理结果的社会认同性,涉稳案件的处理需要多部门的履职和相互配合才可以达到更好的结果。
(三)通过府院联动
协同处理
,争取获得社会各方的大力支持
破产案件的办理,主要是解决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遗留的疑难债权债务、法律和社会等问题。很多问题的处理都与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相关联,尤其是一些群体性事件的有效解决更是离不开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组织的配合与互动。比如消费者房屋产权确权、职工社保办理、集资主体投资回收等问题,很多情况下都需要基于政府和相关组织的公信力来解决或者协调。像街道办、社区、工会、公安部门、人民政府等群众认同度高的组织,其有效介入对于破产案件维稳事件的协调解决和破产案件程序的推进能够起到积极作用。
(四)
增强
团队建设,提高团队
人员综合
能力
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诉讼个案,破产案件涉及主体众多,矛盾复杂,关系错综交错,因此破产案件对管理人的团队建设和人员能力要求较高。一方面,要注重培养团队人员的灵活思维,保证在依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换位思考,积极全面核查事实,主动履职,灵活变通,避免硬套法律规定,防止出现矛盾激化现象。另一方面,管理人要充分利用司法机关、行业破产专业协会、破产法学会和专门的破产管理人协会等搭建的平台,积极组织团队成员广泛参与各类培训,拓展学习交流机会,开拓眼界,提高处理破产案件包括群体性维稳事件在内的社会问题的能力。此外,团队要引入优秀人才、积极参与破产案件的办理,努力提高对破产案件管理的水平和不断积累处理法律问题、社会问题以及交叉问题的经验。
最后,破产案件疑难复杂是众所周知的,各类破产案件均可能出现涉稳问题,平衡案件各方利益、确保案件稳定,需要管理人在破产管理过程中提前谋划,做好预案,避免维稳问题的发生。同时面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维稳事件,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管理人要发挥专业优势与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利用好各方资源,沉着应对,思考处理问题的策略和方式,在有效推进破产案件进程的同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推动法治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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