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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明清算--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的解除研究
时间:2025-02-06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道明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破产程序中的劳动合同解除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过程,它涉及企业、劳动者、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多方利益主体。本文将详细探讨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时间节点、解除方式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安排,以期为相关实践提供指导。
一、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这一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广泛处理权,包括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则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外,在破产程序的不同阶段,如清算、重整、和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还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方式。
二、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
在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通常包括破产受理日、破产宣告日以及管理人通知解除日。
破产受理日: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之日,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启动。但此时并不直接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是为后续的管理人接管和清算工作做准备。
破产宣告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从破产宣告之日起,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结束。
管理人通知解除日:在破产清算或重整过程中,管理人可能需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以降低运营成本。此时,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明确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对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存在争议。例如,有的法院认为破产受理满两个月后,若管理人未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则劳动合同自动解除。但这种做法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因为《劳动合同法》并未将破产受理满两个月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
三、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
在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除、经济性裁员和法定解除。
协商解除: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方式相对温和,能够减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
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可以实行经济性裁员。在破产程序中,经济性裁员是一种常见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
法定解除: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这是一种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无需双方协商或通知。
四、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在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涉及多项权利义务安排,包括经济补偿、社保关系转移、职工债权确认等。
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
社保关系转移:劳动合同解除后,企业应协助劳动者办理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确保劳动者的社保权益不受影响。
职工债权确认:在破产程序中,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债权属于职工债权。管理人应调查核实并列出职工债权清单进行公示。劳动者对清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确认。
五、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解除的实务操作建议
明确解除基准日:在法律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基准日的情况下,管理人应在考虑企业是否继续营业、是否存在清算转重整或和解的可能等因素的基础上,自由裁量解除劳动合同的基准日。
规范解除程序: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如书面通知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保障劳动者权益: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管理人应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六、结论
破产程序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过程,涉及多方利益主体和法律法规的交叉适用。因此,在实践中应明确法律依据、时间节点、解除方式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安排,确保劳动合同的解除合法、合规、合理。同时,管理人应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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