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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诺清算--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
时间:2022-07-21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鼎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林江、张建山)
摘要
:
随着我国《破产法》落地实施,深刻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进程,对中国企业是否能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和谐发展、是否可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本文围绕《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也看到了许多不足。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对应的整改意见,以求达到正义、公平、秩序、效率等法律追求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
破产重整;财务清算;策略方法
一、企业破产重整现状
“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但其设立目的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挽救企业,而后者强调使企业消亡。前者属于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发生,增强了企业的生产活力;而后者属于被动对破产财产重新进行处置。在了解两者关系后,对于已经为破产案件转化为破产重组案件有很大益处。同时“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法律法规。对于弥补破产整顿和破产和解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因公司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作用。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
1、重整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债权债务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会牵扯到社会方方面面。如果可实现信息的及时披露,就可以帮助很多企业及时了解已经深陷债务危机或濒临破产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跟踪、监督企业资产的处理状况,对社会各方都是非常有益处的。同时,信息披露对于重整计划、合同谈判也会产生深刻影响。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所以在进入企业重整程序后,也要兼顾社会影响等现实问题,积极做好相应善后工作。但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很不到位的。
2、员工权益的维护
破产重组仅仅是站在社会环境层面以及债务人角度出发考虑此问题,而忽略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员工。企业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参与到破产重组中。最终得到的结果是企业员工成为受害最深的一部分人。目前,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出台了很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就当前的政策导向性还远远达不到预期的理想效果。当企业走到破产清算这一环境时,员工所面临的社会压力是非常大的。作为社会“人”会因失去工作连带产生一系列问题。所以站在维护企业员工角度,应该将企业员工,纳入到破产重整中。
3、债权人利益维护
破产重整在保护债权人的实际利益、力图复兴债务人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很多人对濒临破产的企业思想认知是非常浅显的,从底层逻辑角度出发已经给该企业宣判了死刑。所以站在重整角度债权人需要以大局观思想考虑问题。可能在重整过程中会面临诸多障碍和问题,任何一方都不会以过度牺牲自身利益而换取稳定,此种做法也是不切实际的。但从现实角度考量因外部商业活动因素影响,债权人会受到来自各方压力使其失去产权,并且得到相应补偿是极其困难的。所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因考虑资金运行情况、企业人力构成要素及社会环境因素,很难对企业的真实情况做出客观判断。所以债权人的利益损失还是通过债权责任认定、虚增债务、资产评估等方面着手出发。
4、重整援助的落地
当企业面临即将破产的窘迫局面时,在经营层面势必会面临诸多问题。特别是生产经营活动、人力成本等方面拙荆见肘。站在企业经营角度,经营主体一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为首要目的。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希望与破产相挂钩,同时也没有任何一家企业想与濒临破产的企业产生任何金钱往来。但站在即将破产的企业角度看,因深处逆境,能够申请到贷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且没有新的合作经营活动资金注入一些列问题,对企业无疑都是雪上加霜。所以,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都得不到支持的时候,怎样获取援助,如何保障援助质量等问题是值得所有人重点思考的。
三、企业破产重整中问题的改进措施
1、构建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
首先在制度层面要建立符合立法精神的披露制度,在披露对象、时间、范围等客观因素时都应符合相对应法律法规;第二信息披露的时间、范围在资产重整进程中,因时效性、准确性在整个过程中是非常敏感的问题,所以需要在立法层面对其加以约束,明确其信息披露具体时限要求;第三信息披露内容中涵盖了大量资产重整的重要内容,企业不能肆意进行信息披露。需要对企业规模及披露的具体内容进行规范,只有重整信息才具备法定的披露义务。
2、完善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法院在宣布审判结果同时,势必会对某一方利益产生影响,双方会针对争议发生冲突。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确立推荐或选择候选人的权利职责。同时管理人在履行相关职责的过程中,无法保持其中立态度或因受外力影响无法履行应尽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关利益负责人均有权向当地发现提请补办申请,也可行使管理者权限通过直接决议的手段将其取代。
3、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明文规定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同时在企业破产的全过程,员工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并不因破产清算而消失。但站在《企业破产法》角度出发,债权债务人以及企业股东等都有权利申请破产重整。但是企业经营活动主要参与人员,员工却被排除在外。此种局面对于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是非常不利的。首先从企业内部出发,需要工会代表员工发声,保护其合法权益;其次需要相关职能部门行使其监管职能,督促企业对其员工进行就业安置或经济补偿;第三要从立法角度考虑将企业员工的相关权益问题纳入到《企业破产法》相关条款中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
4、强化债权人的保护
依据《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重整之规定。重整计划是由管理人和自营债务人等共同制定的,其内容并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权利。但是在重整制度通过后,债务人会依规成为执行人,相关人员也会依法继续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但是对于债权人仅通过债权会议行使其监督职责,该会议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显然是不够的。法律在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权属关系时,制度也是非常落后的。如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从根源上需适度扩大债权人参与破产重整活动的话语权至关重要。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要结合自身情况出发,对于某些具备先进技术或资金实力雄厚但因为管理经营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为了帮助企业破局及维持其继续经营现状,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请破产清算进行破产重整申请。以求保障债权人、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为社会环境、经济形势持续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张秀良.基于破产清算角度的企业财务问题和解决方式[J].法制博览,2022(05).
[2]王洪宽.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分析和建议[J].品牌研究,2021(14).
[3]樊海娟.浅析信息化时代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创新[J].财会学习,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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