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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法清算--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时间:2021-12-31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湖南润法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国外破产法一般规定,破产管理人在提供服务收取报酬的同时,负有一定的义务以实现权利义务的均等。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时应尽到主要义务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所谓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具有的义务,用于评价具有相当的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在具体行为时的注意程度,并以此衡量其有无过失的一般观念。我国新《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29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24条有规定个人担任管理人时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义务,是为规避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第130条规定了管理人违反职责与义务给债务人财产或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而第131条更强化了管理人的义务,即在具备严重违法行为时可能被课以刑罚。应当明确的是,在衡量管理人是否尽到勤勉尽责时,应采用专家标准,其执行职务时的注意程度应与其作为破产管理人的身份及自己的职业、地位、能力、学识等相适应。另外,条文还规定了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以及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相关的注意义务还包括及时的报告义务、保密义务以及职权范围内的事务说明和文件提供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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