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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涛清算--湖南格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执破衔接典型案例
时间:2026-01-06 | 栏目:
破产公开
| 点击:次
常德源涛清算事务所
一、
基本案情
湖南格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钊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含机械产品、机电设备的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因经营战略失误及市场环境变化,公司自2022年起陷入持续性债务危机,已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破产法定情形。
2024年9月12日,经格钊公司同意,汉寿县人民法院将其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格钊公司正式启动破产清算申请程序。汉寿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9日作出(2024)湘072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该案,并指定常德源涛清算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全面负责破产清算相关工作。
(一)
执破衔接启动前的执行困境
1.
跨区域执行案件分散
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前,格钊公司已涉19件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达1774.42万元,执行法院涵盖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汉寿县人民法院、长沙市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等8家不同地区法院,形成跨区域执行格局。各法院各自开展财产查询与处置,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执行资源浪费,难以形成债权清偿合力。
2.
核心资产冻结受限
财产查询结果显示,格钊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总计17,304.86元,且多数账户处于轮候冻结或额度冻结状态。其对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的1,265,195.15元应收货款,被两家法院先后冻结,陷入“多重冻结”的执行僵局。常规执行程序中“首封法院优先处置”的规则导致其他法院无法参与,债权变现停滞,债权人权益保障陷入困境。
3.
资产核查存在盲区
执行阶段仅能查询格钊公司名下直接登记的财产,未能发现其通过关联人员代持的资产。同时,对于公司11,578,599.46元的应收款、预付款及其他应收款,因执行程序中核查手段有限,部分款项因未开具发票、债务人失联等问题,未能纳入执行财产范围,导致资产清查不全面。
(二)
破产程序中执破衔接的实施路
径
1.
统一中止执行,集中管控财产
管理人接管格钊公司后,首要任务是打破多法院分散执行的局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的规定,迅速向所有涉及格钊公司执行案件的法院递交中止执行申请及相关法律依据。有效遏制了“多案多执、财产分散处置”的乱象,为破产财产的统一管理、清查、评估、处置奠定了基础。
2.
阶梯式追收冻结债权
,
突破执行壁垒
针对中联重科建筑起重机械分公司的冻结应收货款,管理人采取“非诉讼协商+诉讼追收”的阶梯式策略。管理人先后3次赴常德灌溪工业园中联重科公司,与财务部门、法务部门负责人沟通,明确该笔债权属于格钊公司破产财产,请求其配合解除冻结并支付款项;同时向长沙市宁乡市人民法院(首封法院)、望城区人民法院(轮候法院)送达《终止执行告知函》,申请解除对该笔债权的冻结措施,主张破产程序对冻结财产的优先管控权。首封法院已解除冻结,但中联重科以“需等待法院明确指令”为由拖延支付,协商与协调均未达成目标。
协商与协调无果后,管理人转为诉讼追收,于2025年2月11日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中联重科支付拖欠货款1,915,304.08元及逾期利息,推动首封法院主动沟通,为债权回收创造条件。
3.
核查隐蔽资产,规范处置衔接
管理人通过全面核查格钊公司财务账簿、合同文件及关联人员关系,发现两处代持房产:一是汉寿县太子庙镇商业广场(湘竞)2栋201、301、401铺及2栋105铺(建筑面积2353.65㎡,由廖阁代持);二是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开发区高顺路方大上上城一期7-13#-1-2401房产(建筑面积255.04㎡,产权持有人为曾德红),为核实该房产实际归属,管理人于2024年11月4日前往辽宁省抚顺市查看该房产的占有使用情况,确认该房产实际为格钊公司资产,由曾德红代格钊公司持有。同时,核实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合计11,578,599.46元,部分款项因未开票或债务人失联存在回收障碍。
在资产处置阶段,管理人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15台老化、型号老旧的设备及备品备件,按照“拍卖优先、变卖补充、协议转让兜底”的原则启动处置程序。对15台老旧设备及备品备件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未成功后,于2025年5月申请协议转让并获法院批准,实现破产财产处置与执行程序处置规则无缝衔接,避免资产长期闲置导致价值贬损。
(三)
破产程序推进与终结
1.
债权集中核查
与确认
管理人在债权申报阶段,主动与各执行法院沟通,调取19件执行案件的债权凭证、执行依据,将执行程序中已确认的债权纳入破产债权核查范围,避免债权人重复申报或遗漏申报。债权申报期内,管理人共接收31笔债权申报,申报总额29,896,834.04元。经核查,最终确认普通债权30笔(28,013,461.60元)、劣后债权1笔(277832.59元)、职工债权1笔(85,500.00元,含欠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法院司法确认。
2.
公平清偿与程序终结
经评估,格钊公司资产总价值10,751,968.00元,远低于确认的债权总额28,247,042.19元,且无和解及重整可行性,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成现有货币财产分配,明确后续债权回收分配规则。2025年6月25日,管理人确认无其他可供分配财产,申请终结破产程序。6月30日,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0722破3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并公告。
二、
典型意义
(一)
破解跨域执行“碎片化”难题,彰显破产集中优势
本案中,格钊公司涉及的19件执行案件分散于8家法院,核心债权被多重冻结,形成“执行碎片化”困境。通过执破衔接机制的适用,以破产程序的集中性、统一性打破跨区域执行的分散性壁垒,避免了多法院对同一财产的争抢处置,减少执行资源浪费。
将所有执行行为纳入破产程序统一规制,避免了“多案多执”导致的财产处置混乱,实现了“多个执行案件一次性解决”,大幅提升债权清理效率。同时,通过诉讼追收被冻结债权的方式,为破解“执行僵局”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路径,实现了债权的集中清理与公平清偿,避免了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导致的利益失衡,彰显了破产制度在化解执行积案中的核心价值,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
创新资产处置衔接规则,提升破产清算司法效率
针对破产财产中老旧设备、代持房产、疑难债权等特殊资产,本案构建了“核查-评估-多轮处置-兜底方案”的全流程处置体系。在处置规则上,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关于财产变价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衔接执行程序中财产处置的灵活性优势,对拍卖、变卖未成功的资产及时申请协议转让,既保障了财产处置的公开性、公正性,又避免了资产因长期闲置导致的价值流失。该处置模式为类似破产案件中“难处置资产”的变现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有效提升了破产清算程序的运行效率。
(三)
强化跨部门协同,完善执破衔接机制
本案形成了“法院主导、管理人实施、多方协同”的执破衔接工作模式:汉寿县人民法院在案件管辖、中止执行裁定、债权确认、破产宣告、程序终结等关键节点依法履职,提供司法保障;管理人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负责财产接管、债权核查、资产处置、沟通协调等具体事务;各执行法院积极配合中止执行程序,第三方债务人(中联重科)参与债权核实与协商,形成协同治理合力。同时,管理人通过诉讼方式追收冻结债权的举措,丰富了执破衔接中债权实现的法律途径,为完善跨法院、跨部门执破衔接协同机制提供了实践支撑,对推动“执行转破产”程序的顺畅运行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四)
坚守公平清偿核心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本案严格恪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将职工债权列为优先清偿范围,确保85,500.00元职工债权全额受偿,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债权清偿过程中,通过破产程序的公开透明运作,将分散的债权纳入统一核查与清偿体系,杜绝了个别债权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优先受偿的情形,实现了全体债权人在法律框架内的公平受偿,彰显了破产制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功能,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
(五)
拓展执破衔接适用场景,明晰法律适用实践路径
本案针对“多重冻结债权处置”“代持资产核查”“老旧设备协议转让”等执破衔接中的难点问题,提供了具体的法律适用方案。明确了管理人在执破衔接中的核心职责,包括申请中止执行、协调解除保全措施、通过诉讼追收债权、规范资产处置等,为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推动执破衔接机制的标准化、规范化运行,充分发挥“执行转破产”制度在化解市场主体债务危机、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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