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已经2023年2月11日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常德市社会组织局备案,现予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译名为:Changde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缩写为:CDABA。
第二条 本会依法由常德市辖区内从事破产实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以及经人民法院核准登记在册的司法辅助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恪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破产实务操作规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市场经济服务;坚持服务立会、民主办会的原则,大力培育破产管理人执业队伍;加强管理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提升,协助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构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长效机制,推动我市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常德市武陵区人民路1958号中瀚假日大厦1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破产、重整、和解等法律制度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企业破产制度和破产管理人制度的认知。
(二)针对困境企业及清算、重整、和解中的难点与重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建议。
(三)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规范,完善行业自律和监督机制,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行为。设立破产管理人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帮助管理人化解破产企业无产可破、资产难处置和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
(四)组织开展破产管理人业务技能、法规实操等教育培训,提高我市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执业能力。
(五)加强与人民法院、有关政府部门及行业部门、破产企业的沟通和对外交流合作,促进破产业务的多向交流。
(六)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接受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在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范的前提下,对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承担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和自律监督等工作职能。对违法违规和违背管理人执业规范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法院委托外聘机构和纳入管理人名册的重要依据。
(七)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机构;个人会员为管理人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人民法院登记在册的具有管理人质资的个人管理人。现已纳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机构中的审计、评估、造价、拍卖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意从事破产实务的并认可本章程,可以以“见习管理人”的身份加入协会,虽暂不具备本会会员的资格和履行相关权益与义务,但可办理入会手续。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由协会秘书处保管。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会员享有查阅会员名册的权利。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入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
(五)积极参加本会工作及相关活动;
(六) 按照本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协会组织入企考察;
(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本会“见习管理人”,按本条第一、二,三项执行后,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见习管理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本章程行使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会员资格,建议人民法院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五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应为奇数,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
(八)负责对本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核;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组成人员应为奇数,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和第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和本会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会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终审;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聘任人选,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四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
监事的任职条件与任职时间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监事长出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情况;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四名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的任职条件与任职时间与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相同。
秘书长出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经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初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和购买服务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合理制定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会费收取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通行标准,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后,呈报业务指导部门、登记机关批准后执行。
会费收取标准如下:会长单位20000元;副会长(监事长)单位1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12000元;理事单位8000元。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部门指导下成立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已于2023年2月11日经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审议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常德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