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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德清算--破局破产案件处置困境:府院联动机制的必要性与完善意见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5-12-25|浏览次数:
常德市云德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王静
 
       破产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清道夫”与“急救师”,在优化资源配置、化解市场风险、保障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作用。然而,破产案件的处理绝非单纯的司法审判工作,其涉及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费减免、社会稳定等一系列复杂的经济社会问题,远超法院单一主体的职能边界。近年来,各地虽在探索府院联动处理破产案件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机制运行不畅、协同效能不足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因此,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协同的府院联动机制,成为破解破产案件处置困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的关键举措。本文将从破产案件处理的现状与难题出发,深入分析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必要性,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一、破产案件处理的现状与核心难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破产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案件类型日益复杂,从传统的制造业企业破产扩展到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公共服务类企业等多元主体。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边界模糊、协同机制缺失,诸多难题制约了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影响了破产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一)府院协同缺位,程序推进阻滞
       破产案件的处理涉及法院、发改、财政、人社、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但当前缺乏常态化、制度化的协同机制,导致各主体之间存在“各自为战”的现象。法院在主导破产程序时,往往面临行政部门配合不足的困境:例如在破产企业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房产过户等手续时,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协同办理,但部分部门因缺乏明确的政策指引和责任划分,存在审批流程繁琐、办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企业重整过程中,引入战略投资人、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关键环节,也需要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和资源对接,若缺乏有效联动,极易导致重整计划难以落地。最高法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就曾坦言,府院协调机制运行不畅是当前破产审判工作面临的主要困难之一,直接影响了破产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职工安置与社会稳定压力大,司法手段难以独撑
       企业破产往往伴随着大量职工失业,职工安置、社保补缴、经济补偿金支付等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规范,更需要政府部门的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能依法确认职工债权,但对于职工再就业、社保衔接等实质性保障问题,缺乏相应的行政资源和管理权限。部分破产企业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足额支付职工薪酬和经济补偿金,若政府部门未能及时介入提供临时救助、组织就业培训、对接安置岗位,极易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给破产程序的推进带来巨大阻力。
       (三)资产处置效率低、变现难,资源配置功能弱化
       破产资产的高效处置是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核心环节,但当前破产资产处置面临诸多障碍。一方面,部分破产企业资产存在权属不清、抵押查封叠加等问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进行权属核查、解除限制,若部门间信息不通、协同不力,会严重拖延处置周期;另一方面,破产资产的变现往往需要依托市场化平台,而政府在搭建资产处置平台、引导市场主体参与、落实税费减免等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此外,对于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僵尸企业”,其资产处置还涉及环保整治、产能淘汰等政策要求,需要环保、工信等部门与法院协同推进,否则难以实现资产的有效盘活和市场出清。
       (四)法律制度供给不足,政策衔接存在空白
       当前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缺乏针对金融机构、关联企业、小微企业和个人破产等领域的细化规定,跨境破产承认和协助的规则也较为缺失。同时,破产程序与行政监管、刑事追责等制度的衔接存在空白,例如在惩治破产欺诈行为时,需要法院与公安、检察、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但由于缺乏明确的衔接机制,往往出现案件移送不畅、证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此外,各地针对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财政扶持、信用修复等政策存在差异,部分政策缺乏可操作性,导致破产企业在重整重生过程中面临政策障碍,影响了市场主体参与破产重整的积极性。
       二、建立府院联动机制的核心价值与现实意义
       府院联动机制,是指在党委领导下,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通过制度化的沟通协调、资源整合、责任分担,共同推进破产案件处理的协同工作模式。建立这一机制,能够有效弥补单一主体处理破产案件的职能缺陷,破解上述诸多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能,破解程序阻滞难题
       府院联动机制通过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平台,能够明确各部门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的职责分工,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高效衔接。法院可以依托联动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破产程序推进中的行政性难题,如资产权属确认、审批手续办理、政策适用等;政府部门则可以通过联动机制,提前介入案件处理,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
       (二)强化民生保障与社会稳定,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破产案件处理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府院联动机制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在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有效化解破产案件引发的社会风险。在职工安置方面,通过联动机制,政府人社部门可以提前介入,开展职工信息登记、就业培训、岗位对接等工作,社保部门可以协调解决社保补缴、转移等问题,民政部门可以为困难职工提供临时救助,从根本上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涉及公共利益的企业破产案件中,政府可以通过联动机制统筹调配公共资源,保障公共服务的连续性。
       (三)优化破产资产处置与资源配置,提升市场出清质量
       府院联动机制能够整合法院的司法裁判优势与政府的资源调配、政策引导优势,有效破解破产资产处置难题。一方面,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联动机制,搭建市场化的资产处置平台,引导战略投资人、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破产资产竞买,提升资产变现率;另一方面,对于存在政策障碍的资产处置项目,政府可以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税费减免、土地调规等政策,降低处置成本。此外,通过府院联动,能够推动“僵尸企业”快速出清,释放闲置土地、厂房、设备等优质资源,为新兴产业发展腾出空间,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完善破产制度体系,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府院联动机制不仅是案件处理的协同模式,更是推动破产制度完善的重要载体。通过联动机制,法院与政府部门能够及时总结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实践经验,发现法律制度与政策执行中的空白和缺陷,共同推动破产法律体系的完善。例如,针对破产企业信用修复难的问题,通过府院联动,法院可以及时向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推送企业重整信息,政府部门则可以出台针对性的信用修复政策,帮助重整企业恢复市场信用;针对破产程序与刑事、行政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通过联动机制可以明确案件移送标准、证据共享规则,形成惩治破产欺诈的合力。同时,高效的府院联动机制能够提升破产案件处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降低市场主体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三、完善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的路径建议
       建立高效协同的府院联动机制,需要立足我国破产审判实践,以制度化建设为核心,以职能协同为关键,以资源保障为支撑,构建“党委领导、府院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全方位联动体系。
       (一)强化顶层设计,构建制度化联动架构
       一是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常态化协调机制。将府院联动机制纳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成立由党委副书记或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法院院长、政府分管副职任副组长,发改、财政、人社、税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府院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解决破产案件处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制定标准化的联动工作规范。由法院与政府牵头部门联合出台《破产案件府院联动工作办法》,明确联动机制的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沟通协调流程、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将“事后协调”转变为“事前预防、事中协同、事后评估”的全流程管理。三是建立信息共享与通报制度。搭建府院联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法院、政府部门之间的案件信息、资产信息、政策信息等数据互通共享;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破产案件处理进展、政策落实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进行督促整改。
       (二)明确职能分工,实现司法与行政高效协同
       一是坚持法院司法主导地位。明确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核心职责,负责案件受理、程序推进、裁判作出、管理人监督等司法事务,确保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法院应主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和需要协调的问题,为政府部门提供司法指引。二是强化政府部门的协同责任。明确各行政部门在破产案件处理中的具体职责:发改部门负责协调战略投资人引入、产业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破产案件审理经费、职工安置补助资金;人社部门负责职工就业安置、社保衔接;税务部门负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税务注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土地权属确认、过户手续办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企业工商注销、信用修复等。三是建立专项案件联动机制。针对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公共服务类企业等特殊类型破产案件,成立专项联动工作组,制定个性化的处置方案,确保案件处理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三)聚焦关键环节,破解实务操作难题
       一是完善职工权益保障联动机制。建立职工安置提前介入制度,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及时通知人社、民政等部门介入,开展职工债权核查、就业培训、岗位对接等工作;设立职工安置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牵头,统筹企业破产财产变现资金、政府财政补助等资金,保障职工薪酬、经济补偿金的足额支付;建立职工权益保障应急机制,对存在群体性事件风险的案件,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是优化资产处置联动机制。建立破产资产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法院、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组成,协调解决资产权属不清、抵押查封、税费减免等问题;搭建市场化资产处置平台,推动破产资产线上线下同步拍卖,提升资产变现效率;对闲置土地、厂房等资产,政府部门可通过政策引导,推动其转型升级,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三是健全重整重生支持机制。政府部门应主动对接战略投资人,为其提供产业政策、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方面的指引;建立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法院及时向相关部门推送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法律文书,政府部门依法解除对企业的信用限制,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四)强化保障支撑,提升联动机制运行效能
       一是加强专业能力建设。建立法院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常态化培训机制,组织开展破产法律、政策法规、实务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组建破产案件专家顾问团队,吸纳法学专家、行业精英、资深管理人等参与案件处理,为府院联动提供专业支持。二是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破产案件审理经费、管理人报酬、职工安置应急资金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联动机制运行的资金需求;探索建立破产费用多元化保障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破产基金设立,为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提供经费支持。三是推动数字化赋能。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升级府院联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流程线上跟踪、信息线上推送、问题线上协调,提升联动机制的智能化、高效化水平。
       四、结语
       破产案件的高效处理,是衡量一个地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也是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破产案件处理面临的诸多困境,根源在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同不足,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已成为破解困境的必然选择。通过强化顶层设计、明确职能分工、聚焦关键环节、强化保障支撑,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协同的府院联动机制,能够充分整合司法与行政资源,破解破产案件处置中的程序阻滞、民生保障、资产处置等难题,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未来,随着府院联动机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功能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为优化资源配置、防范化解市场风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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