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明清算--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所面临困难的探讨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5-02-06|浏览次数:
湖南道明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执行部分企业事务的职责和能力,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仍然会遇到需的困难。至于管理人如何处理这些困难,既是对管理人理解《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破产程序的考验,也是管理人管理艺术的充分展示。
一、管理人接管困难
管理人履职的前提是顺利接管债务人企业资产、银行账户、公司印章、档案资料等。若债务人拒不配合、缺乏强有力的手段,则管理人实际难以顺利履职。债务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因不愿接受企业破产的现实,或认为管理人无法保障企业权益,而采取消极甚至对立的态度,拒不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工作。
对此,管理人首先就应当与债务人、债权人等相关人员保持良好沟通、耐心详细地解释破产程序,分析进入破产程序的利弊。管理人也应该及时向人民法院汇报债务人拒绝配合接管的情况,依法对拒绝配合的人员予以处罚。若发现债务人及相关人员犯罪线索的,应及时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二、管理人履职困难
管理人在代表公司履行其社会职能,处理社会事务时会存在难以履行的情况。部分小微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常常只认可破产债务人,或者事无大小均要求法院致函,更有甚者对法院的函件、协执函也置若罔闻,更不承认管理人身份。管理人对此还需要苦口婆心开展普法工作。甚至有部分治理较规范、法律意识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对管理人身份也常常抱有疑问。例如,管理人在向某公司追回债务人预付款时,工作人员虽认可法律文书效力,却仍以需要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等理由拒绝办理。
针对此种情况的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加强说服教育。在实践中,如果是因为相关主体不懂法,管理人可以通过告知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通过正式函件等方式告知。第二,破产法律文书中明确记载关于管理人身份的内容。若仅凭着裁定书、决定书,对于接触破产法较少的公司、机构来讲,管理人还不具有足够的信服力。第三,促使“府院联动”落地。随着破产实务的发展,可以成立专业的破产管理机制,方便破产管理人顺利履职。第四,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此种困难的出现究其根源是大众缺乏对法律和破产制度的了解,相对应的普法工作需要继续加强,提高社会对破产法律的认识,逐步提高社会对破产的接受程度。
三、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的困难
管理人的债权审核工作困难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利用真实凭证而虚构债权的情况通常难以查明。因破产企业的账务通常不规范,偿还债务的实际情况难以查清,甚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通过民事调解书确认虚假债权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分配的情况,管理人查实后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纠正,从而影响破产程序的推进。
因此,管理人应对债务人开展充分、全面的尽调工作,包括广泛的实地调查和相应的论证;二是真正做到勤勉尽责,全方位利用公、检、法的资源,尽可能减少虚假债权;三是要发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了解,搜集足够的线索;四要充分挖掘分析债权人的心理状态,利用博弈的技巧开展工作。
四、管理人沟通的困难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日常工作除了按照法律要求推进程序,另外就是进行大量的汇报和解释,保持与相关对象有足够的沟通。汇报的对象主要包括法院、相关机关单位、债权人会议,解释的对象主要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职工、机关单位等。每个程序的选择,每次会议的召开,每个决定的形成都要与各方充分交流后方能执行,其目的是保持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如果债委会或债权人代表中有部分存心“闹事”的人员,则管理人沟通的成本十分巨大且几乎没有效果。管理人在处理房地产破产案件中若该部分债权人的利益一旦受损,该部分债权人可能煽动大量债权人“闹事”,面对大量且“不明真相”的债权人,管理人将需要付出极大的沟通代价和时间精力。
综上所述,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主要来源于职责的复杂性、资源的限制、独立性要求以及社会对破产法律意识淡薄。为了有效应对这些困难,管理人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能力和责任感,及时采用准确有效的方法解决困难并同时需要积极与法院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沟通协调,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