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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政清算--破产清算与重整主要区别简析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12-09|浏览次数:
常德协政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  岳之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一部规范、调整企业破产、重整、和解等经济活动的经济法律文件,全篇共十二章一百三十六条,主要阐述了关于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方面的法律法条,其三者之间即密切相关,又有很大区别:从立法宗旨来看,本法三方面内容的目的和出发点高度一致,均为规范、调整处于困境、濒临破产企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其出发点相同,依据的其他相关法律相同,整部法律前后贯通。从内容来看,本法前七章所载内容,适用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个既相互关联,又各有差异的经济法律规定。下面,我就破产清算与重整的主要区别进行一些简要探讨。
       一、参与破产清算与重整活动的主体不同
       在重整过程中,除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管理人外,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债务人及债务人的股东等均参与重整,债务人可继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破产清算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管理人。债务人依法有义务配合管理人工作,债权人只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除非必要,债务人应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二、管理人的职责有所不同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管理人对债务人进行全方位、全要素、全过程管理工作,对债权人进行负责;在重整中管理人担任的角色更像是监督人,重点对重整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在推进过程采取的相关措施有区别
       重整企业可运用多种重整措施,除延期或减免偿还债务外,还可采取向重整者无偿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将债权转为股份,转让经营或资产等方法。破产清算显然不具备这些功能。
       四、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不同。
       就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一定的限制。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五、债务人的职权大小不同
       在重整中,债务人可自行管理财产,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执行。除非债务人存在破产欺诈、无经营能力等情况;在破产清算中,债务人不可管理其财产,而是由管理人全面接管,二者在其职责、职权范围、大小上存在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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