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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诺清算--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深度透析关键要素探究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2-07-21|浏览次数:
(湖南鼎诺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林江、谢红艳)
 
摘要:在破产财产拍卖过程中追求公平清偿以及高效便捷,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不断发展,网络司法拍卖也为破产财产的处置进行了新思路的提供,通过这一偏向于市场化的处置方式,能够帮助破产财产实现价值最大化。但是目前在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过程中还存在有比较多的问题,需要对现有的工作模式进行不断优化与完善,促使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价值充分发挥出来,本文主要就破产财产网络拍卖进行了深度分析与探究。
关键词: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关键要素
       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进行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中,其能够让管理人在破产财产管理过程中,兼顾价值最大化以及高效便捷理念,对于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环节进行分析,网络平台经营者仅仅只是进行网络拍卖平台的构建,本身并没有介入到买卖双方拍卖程序之中,这样也能够保障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开展效果,对于破产财产价值的发挥也有着重要意义。
一、目前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力度不足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业领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网络交易成为了人们常用的一种交易模式,但是在高速发展过程中还出现了交易信息、个人隐私泄露等一系列数据安全问题。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不仅是网络司法拍卖的客观实施主体,还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对破产财产进行网络拍卖过程中还存在有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平台竞买人的资质与素质也存在有较大的差异性,对于网络拍卖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二)缺乏统一的折价比例
       目前很多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在债务人财产首次流拍之后,其在进行二次拍卖工作之前并没有进行统一折价比例的制定,并且存在有比例适用过于混乱等问题,对于网络拍卖工作的顺利开展也造成了一定阻碍。因为缺乏有统一的折价比例,在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过程中也没有规范作为依据,并且容易出现对债务人财产造成不合理折价等问题发生,这也是破产财产在网络拍卖工作开展中所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对于破产财产的关键要素
(一)进行准入资质的严格审查
       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提高平台的准入门槛,进行审查标准的规范化管理,这也是提高未来司法拍卖水平的重要途径。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平台要针对竞买人的准入标准进行严格设置,在司法拍卖活动开展中,要求平台能够严格落实实名注册平台号,并且要依靠具体的竞拍物,让竞拍人能够提供自身高于竞拍起拍价的资产证明。其次网络拍卖平台也可以通过大数据检索等技术手段,对竞拍人的信用评价进行严格审查,针对部分存在有资信问题的竞拍人不得参与到网络竞拍活动中。
       财产破产的网络处置与一般司法拍卖情况对比,其具备有独立的操作流程,因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涉及相关操作的法官以及管理人的职业素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以及相关管理人协会还需要召集相关专业就破产有关专业技能以及网络司法排放的程序进行深入学习,还要做好该部分操作人员的全面与系统化培训工作,促进其专业操作能力得以提高,从而满足网络司法排放工作开展的实际需求,保障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
(二)提高网络司法排放的便捷性与透明度
       在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工作中需要对现有的网络处置流程进行简化,因此还要召集相关专业研究与测试,从排版、兼容以及容纳量等方面入手,对破产财产网的页面进行优化,促进操作便捷性得到进一步提高。通过电脑、手机等多平台参与到竞买工作中,尽可能满足竞买者的高校操作需求,达到有效成交的最终目标。在通过互联网技术来进行网络竞拍活动时,需要将互联网信息的交易公开性强以及实效高的应用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对于竞拍广告发布、具体操作步骤以及举牌竞价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从而保障网络竞买工作的顺利开展。这样也能够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起到良好的保障效果,促进破产财产处置的效率以及效益进一步提高。
(三)对标的物保留价进行明确
       在破产清算程序开展过程中,财产破产的变价结果与债权人的受偿率是直接挂钩的。因此在进行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过程中,还需要遵循《破产法》中的相关要求,对标的物的保留价进行明确,并且要样遵循该方案进行执行,允许管理人在保障了破产财产处置效率与处置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进行灵活变动。因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身的特殊性,一般对于车辆、股权以及不动产等破产财产,需要通过评估价作为参考来进行保留价的明确。对于其他类型的破产财产,则要求管理人能够在结合了财产类型基础上,要求相关专业机构与专家进行评估,来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四)明确再次拍卖降价的幅度
       在破产财产的再次拍卖过程中,还需要由全体债权人共同商量与决议之后方能够进行降价服务的明确。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与人民法院无权进行降价幅度的单方面确定。因此在应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来进行破产财产的处置过程中,还需要引导债权人参与到保证金额度、再次拍卖降价辅导等方案确定环节中。为了实现破产成本的有效节约,要求管理人在进行网络拍卖过程中就对财产破产流拍之后的降价问题进行充分考虑,随后通过债权人会议的方式进行详细说明,来尽早进行降压幅度的明确,为流拍后的再次拍卖奠定良好的基础。这样能够有效避免频繁召开债权人会议所造成的成本浪费,还能够促进破产拍卖的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益得到进一步提高。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大趋势下,网络拍卖也成为了破产财产处置的一种主流方式,并且具备有处置效率高的应用优势,对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也有着积极意义。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还需要针对目前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优化措施,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从而为我国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提供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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