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涛清算--浅谈职工债权是否参与议案表决
来源:未知|发布时间:2026-01-06|浏览次数:
常德源涛清算事务所 吴明元 孟弢
在企业破产进程中,职工债权金额是否参与议案表决、有无表决权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引发了广泛关注与争议,笔者对此浅谈。
一、《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1、《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3、《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二、笔者观点
结合上述法条可总结如下:
1、职工债权无需申报,由管理人依职权调查确认,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但并非对议案享有表决权,理由是职工债权优先保障。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作为债权人会委员的成员。
三、结论
综上,笔者认为职工债权人不享有表决权。